欢迎光临山东知圣(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网站!

全国服务热线182-5412-1000

Z

行业新闻  xingyexinwen

联系我们Contact

全国服务热线:182-5412-1000

电话:182-5412-1000

座机:0531-82340426

邮箱:zhichan426@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

知圣新闻
二审改判,域外证据成为扭转乾坤的关键 ——知圣律师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二审成功逆转
发布时间:2020-08-21 09:10:01| 浏览次数:

案件速览

知圣律师代理的曹县昌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新公司”)与段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二审一案,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知圣律师海量检索现有设计证据资料,最终在境外的YouTube及Amazon网站上检索到现有设计证据,形成公证文书后提交至二审法院并被法院采信,成为了扭转乾坤的关键,最终改判,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昌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具、家居饰品、母婴用品销售的销售公司,段某认为昌新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婴儿围栏”产品侵犯了其享有专利权的ZL 201430378142.2外观设计专利,遂于2019年7月16日将昌新公司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昌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一审庭审中,昌新公司的一审代理人提出:1.无法证明原告为专利权人;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均是现有设计及功能性设计,不构成侵权;3.不认可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昌新公司销售的“婴儿围栏”产品(见下方第一张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见下方第二张图片)进行了比对,认定昌新公司销售的“婴儿围栏”产品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做出(2019)鲁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判令昌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昌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另行委托知圣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圣律师在研究案情后初步判断,昌新公司销售的“婴儿围栏”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基本一致,已经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遂确定了同步进行现有设计抗辩及无效抗辩的办案思路,而寻找现有设计证据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经过大量繁复的检索工作,知圣律师终于在境外的YouTube网站及Amazon网站上检索到现有设计证据。其中,YouTube网站上公开的一段视频完整显示了一款“婴儿围栏”产品的外观,并且标明了明确的上传时间(见下方第一张图片);Amazon网站上则有一款“婴儿围栏”产品公开销售,同样注明了明确的上架时间,并且具有多个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买家评论(见下方第二张图片)。由于我国网络管制原因,上述网页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访问,难以作为证据提交至法庭当庭核实,也无法被公证处受理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至法庭。经过多方尝试,知圣律师最终选择在中国香港地区委托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以《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的形式对该现有设计证据进行了固定,随同翻译件一同提交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证据,认定YouTube网站及Amazon网站上展示的“婴儿围栏”产品的外观与昌新公司销售的“婴儿围栏”产品的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昌新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销售的“婴儿围栏”产品并未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做出(2020)鲁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

1.现有设计证据的检索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2.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由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特点,无论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还是在专利无效申请过程中,各国专利文献都是可信度最高的证据,也是承办律师最先想到的检索目标,但由于专利资源过于庞大,加之部分已有产品并未申请专利,对各国专利库的检索并不总是令人满意。此时,对非专利资料的检索就显得越发重要。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根据常规的检索思路,承办律师首先从各国专利库入手,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进行了大量检索工作,但始终未发现任何有效信息,遂转变检索思路,重点对各大购物网站进行检索,最终发现了有效信息。

2. 域外证据在大陆地区的使用

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由于该规定的存在,域外证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访问,必须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假如将域外证据直接提交至法院并当庭核实,虽然能够正常显示,但由于证据合法性原因,法官一般难以采信;假如申请国内的公证处证据保全,由于相同的原因,公证处一般也难以接受公证申请。面对这种困境,知圣律师想到两个应对之道:一、国内某些企事业单位由于业务需要拥有工信部颁发的许可,能够合法登录域外网站,在设法取得该单位的同意后可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单位登录域外网站,形成公证文书提交至法院;二、直接在域外对该证据进行公证,经过一系列认证程序后提交至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知圣律师选择在中国香港地区委托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公证,随后出具《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专用章,随同翻译件一同提交至二审法院,并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案件获得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承办律师

丁奎英律师,工学学士,毕业于山东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拥有执业律师及执业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历任结构设计工程师及企业专利工程师,具有深厚的理工科背景及丰富的专利文件撰写、专利无效经验,主要从事专利案件诉讼、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顾问等工作。



成洪杰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同时拥有吉林大学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的双学位学历,成洪杰律师一直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自己的执业信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向独具心得。


 
 
 上一篇:济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领导莅临知圣律所指导工作
 下一篇:济南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程德智同志一行莅临猪八戒网济南园区并到访知圣律所实地调研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2-5412-1000
座机:0531-82340426
邮箱:zhichan426@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
备案号:鲁ICP备16036722号-1

微信扫一扫
电商专家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