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节选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9民初13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田路94号B栋3楼。
法定代表人:曾木乾,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世纪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田路94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陈映福,总经理。
被告:陈映福,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新溪村411号。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烨群家电商行,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1区8栋38栋TCL体验店。
经营者:王玉刚,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苑镇大王村40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品公司)深圳市世纪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泰安市岱岳区烨群家电商行(以下简称烨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姜兴涛,被告烨群商行的经营者王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生产、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
”和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烨群商行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
”和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共同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0万元,烨群商行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烨群商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含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财富》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TCL公司排名第56位。TCL公司的第1792882号“
”和第4190928号“
”商标均已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经调查,TCL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烨群商行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电视机上使用了与TCL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华品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世纪王牌公司监制使用与TCL公司商标近似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的产品或者与TCL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以谋取巨额的不当利益,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诉。
烨群商行辩称,一、烨群商行没有侵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涉案商品是烨群商行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涉案的两台彩电确系在烨群商行购买,但该商品来源是光彩市场跑业务的人员推销的,因间隔时间过久,相关单据找不到了,但烨群商行确实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烨群商行作为一般的销售者,对商标不专业,不能识别TCL公司的商标。二、烨群商行早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烨群商行一共购进4台样机,于2018年1月份销售完毕,没有再购进此类商品,故其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三、TCL公司主张的经济报失数额错误,坤群南行总共销售了4台涉案商品,约100元左右,不应承担10万元的损失数额。综上,请求驳回TCL公司对烨群商行的诉讼请求。
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未作答辩。
……
本院认为,TCL公司系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两个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经过TCL公司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应受到合法保护。
烨群商行销售的侵权产品在显示屏的下方边框中间位置印有“新王牌”字样,其中“王”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
”商标在读音、含义、字形方面完全相同,且“王牌”二字与TCL公司第4190928号“
”商标中的汉字部分读音、含义相同,字形近似。TCL公司在长沙县“湘桦购物广场”的“BOBO精品小家电”处购买的液晶彩电,其在产品包装箱、显示屏、遥控器、说明书等多处位置上突出使用“新王牌”文字,其中“王”字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的读音、含义、字形完全相同,且“王牌”二字与TCL公司第4190928号“
”商标的汉字部分读音、含义相同,字形近似。相关公众看到以上两种产品上印制的“新王牌”文字时,通常情况下都会联想到TCL公司的产品,从而误认为该两种产品是TCL公司的产品或与TCL公司有某种关联。TCL公司所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因知名度高而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这两个标识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两种产品上这种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涉案两种产品在“王牌”前加上“新”字的使用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侵权产品为TCL公司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造成混淆。因此,上述两种产品上使用“新王牌”标识的行为,构成对TCL公司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和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的侵权。
涉案两种液晶电视均是由华品公司生产、世纪王牌公司监制的,因此,该两公司在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世纪王牌公司系陈映福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映福和世纪王牌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陈映福也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烨群商行认可TCL公司提交的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封存实物是其销售的,因此,烨群商行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TCL公司主张的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烨群商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TCL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问题,因TCL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本院参照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经营规模以及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华品公司、世纪王牌公司、陈映福连带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烨群商行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华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王牌电器有限公司、陈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和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泰安市岱岳区烨群家电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
”注册商标和第4190928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深圳市华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王牌电器有限公司、陈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四、泰安市岱岳区烨群家电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五、驳回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由深圳市华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王牌电器有限公司、陈映福负担14100元,由泰安市岱岳区烨群家电商行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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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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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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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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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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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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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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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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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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