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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发布时间:2016-09-05 10:38:48 | 浏览次数: |
案件回顾 原审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蒙牛乳业)在原审中诉称该公司拥有“酸酸乳”注册商标专用权,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能乳业)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益膳房原味酸酸乳”产品上使用“酸酸乳”商标,足以在相关消费者中引起混淆,给蒙牛乳业在声誉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以其诉请判决。原审被告盛能乳业对蒙牛乳业陈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予以否认。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蒙牛乳业未起诉销售方华联超市,亦未对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生产来源提供其他证据。蒙牛乳业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盛能乳业生产,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驳回蒙牛乳业诉讼请求。 蒙牛乳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系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盛能乳业生产;2、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盛能乳业生产,是否构成对蒙牛乳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团队律师受上诉人蒙牛乳业委托代理此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掌握的信息,制定以下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
诉讼策略: 1、“以防为攻”,明确举证责任,主张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均与盛能乳业的信息一致,即初步完成举证责任; 2、“以攻为攻”,首先证明“酸酸乳”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次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酸酸乳”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蒙牛乳业产品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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