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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商业秘密案例
发布时间:2016-09-05 08:59:53 |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原告胜利油田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从事石油行业的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属于同业竞争关 系。2003年原告胜利油田某公司首次发表小层平面图软件1.0版后一直进行完善升级至今已升级至4.0版本,原胜利油田某公司员工张某与王某为此软件开发的核心人员。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在其网站上传并提供网络下载的《PetroPlaneMap石油地质平面图(详)宣传材料》、《PetroMap石油地质平面图(简)宣传材料》、《石油平面软件石油地质平面图用户手册》中含有大量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并在被告张某的电脑中发现了署名为“PetroPlaneMap”的主程序以及该程序不同时期的多个版本,这些文件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上传的资料基本相同。此外,原告发现被告王某正在为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售后技术服务。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张某、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害并依法赔偿。

我所团队律师受被告张某、王某的委托,代理此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掌握的信息,制定以下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诉讼策略

1、明确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提出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缺乏载体,且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2、明确权利义务承担者。保密义务是通过合同约定或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是约定义务,非法定义务,原被告之间没有签署保密协议,被告不负有保密义务。

3、明确举证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没有提供被告的侵权产品,被告的网站内容无法与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比对,被告无义务也不应该提供自己的产品进行比对,导致无侵权产品,案件无法进行。

本案中,原告证据准备不充分,没有契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我方在对方没有获取侵权证据的情况下,不战而屈人之兵,最终全面获胜。

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方有很重的举证责任,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有确切的证据,在证据链不完善的情况下,切勿盲目提起商业秘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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