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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 |
发布时间:2016-09-05 09:01:15 | 浏览次数: |
案件回顾
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锦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良服饰公司)、杨锦良、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锦良 服饰公司、深国报公司是否侵犯了“哪吒”及“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中,光线影业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系涉案《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哪吒”及“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认为锦良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沈国投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其外包装上使用的美术作品与原告美术作品使用的元素基本相同,尽管细节略有差异,但依公众视觉感知呈现高度一致性,造成混淆。故法院认为被指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享有较高的美术知名度,而锦良服饰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在山东省的多家店铺及安徽省店铺均有销售,侵权范围广、主观过错程度大。酌情确定锦良服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深国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关于杨锦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锦良未提交证据证明锦良服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当对锦良服饰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锦良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佛山市锦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杨锦良对被告佛山市锦良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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