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节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阙昊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金元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名称为“节能退火炉”(专利号:ZL201410639073.5)发明专利权。被告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侵犯I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325号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以拥有涉案名称为“节能退火炉”(专利号:ZL201410639073.5)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硬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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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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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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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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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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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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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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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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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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