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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知圣律师案例·不正当竞争案—农夫山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5-02 15:30:04 | 浏览次数:

搭便车”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机行为,生活中我们可以搭便车到达目的地,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在市场上我们发现,一些生产商、经销商也经常采用搭便车”策略,一些弱势产品跟进强势产品,借力“铺货”,最大限度地减少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阻力,使新产品快速抵达渠道的终端,从而尽快与消费者见面。对没有强大实力的弱势产品而言,搭强势品牌的“宣传便车”成了他们认同的一条切实可行的策略。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实施这种行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今天要介绍的就是著名的饮料经销商农夫山泉被人搭便车”的案件,本案件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农夫山泉。

案情简介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夫山泉)诉被告某百货商店,济南动力建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动力建),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简称:能力源)生产销售的与其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饮料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原告农夫山泉的“茶π”饮料产品是包括四种口味的系列产品,该产品包装装潢独具特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产品成为茶饮料市场的知名品牌。原告认为被告动力建、能力源生产销售,以及某百货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其包装、装潢与“茶π”的包装、装潢相似度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争议焦点被告能力源辩称“果茶”系受动力建公司委托加工,不属于被诉商品的经营者,且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被诉商品商标系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系“果茶”与“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被诉商品瓶贴上标注了商品来源,不会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而且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所以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余两位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被控侵权的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的包装装潢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案件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知名商品”为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原告的“茶π”自2016年以来依托“农夫山泉”品牌的优势投入了大量的费用宣传,已经成为了国内茶饮料的知名品牌,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将原告的“茶π”饮料瓶的包装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相比较,无论从整体的构造、颜色搭配、瓶子的形状等要素上来讲,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目的在于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影响力,让消费者误认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这对于被告来说这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责任承担:被告能力源作为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动力建作为委托商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某百货商店作为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也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济南市中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饮品;判定被告动力建和能力源赔偿原告农夫山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某百货商店赔偿2000元。

知圣代理思路

本案知圣律师首先从“茶π”饮料的产品本身出发,提交了“茶π”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系列产品使用的瓶体、瓶贴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曾为瓶贴的图案办理了著作权作品登记等一系列证据,举证证明了原告对“茶π”的包装装潢享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然后提交了农夫山泉公司获得的荣誉,“农夫山泉”被誉为驰名商标和农夫山泉所做过的广告宣传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农夫山泉”系列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以及农夫山泉对“茶π”饮料投入的宣传所取得的效果,从法律角度证明了“茶π”饮料产品已经是知名商品,该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其次,知圣律师提交了对被告侵权行为所做的证据保全,证明被告存在生产、销售和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证明了侵权事实。对原告“茶π”饮料包装瓶整体及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比被告的侵权产品论证二者之间存在高度近似。

综上,知圣律师以侵权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一一证明论证得出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知圣律师的代理观点被济南中院所支持,原告农夫山泉胜诉并依法获得了赔偿。

知圣不得不说

通过本案,我们体会到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制定经营策略,搭便车”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销了自己的产品,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可是违法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容小觑的,不仅要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失去了商业信誉,对今后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侵权领域就是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专业法律顾问不多,企业法务往往不能及时的规避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被诉侵权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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