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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6 11:23:35 | 浏览次数: |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 2、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耳机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腾讯”字样,在耳机产品上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3、被告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 4、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无线蓝牙耳机”产品上突出使用腾讯公司的“ 腾讯公司将上述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图片”和“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澄清事实,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审理过程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涉案“
被告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在产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 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均标注版权商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宣传中大量使用“腾讯耳机”、“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腾讯推出首款无线蓝牙耳机 Qbuds W1”、“腾讯Qbuds无线耳机”等字样,使用了原告腾讯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腾讯”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的商品或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侵权产品销售渠道多,涉及线上及线下,销售范围广。线上销售涉及京东、淘宝、1688等电商平台,评论累计达五千多条,多款侵权产品的销售价在199元到899元不等;线下销售涉及国内众多省市;互联网平台上有大量关于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文章及报道。考虑到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产品价格,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意义
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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