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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 |
发布时间:2021-03-02 11:22:32 | 浏览次数: |
案情回顾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敦骏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吉祥腾达公司)、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弘康电子经营部)、被告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昊威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敦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原告深圳敦骏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用户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连接,腾达路由器通过网线与检测电脑连接,检测电脑通过WiFi与网络服务器直接连接,从而使用户电脑和腾达路由器通过检测电脑与网络服务器间接连接。在用户电脑和检测电脑中均安装有wireshark软件,能够抓取两台电脑传输的数据。若腾达路由器中无虚拟Web服务器,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最终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进行转换,则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依次通过腾达路由器、检测电脑提交至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经过Web服务器转换后的重定向http报文也需依次通过检测电脑、腾达路由器返回用户电脑,在此情况下,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应当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一致。事实上,在公证演示中,通过比对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可以发现两者抓取的数据明显不一致。即: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包含了184至191条报文,而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未包含与用户电脑中184至191条相对应的报文,且184至191条报文是将用户电脑发出上行http报文转换为指向门户网站的重定向http报文并发送给用户电脑的过程。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不一致,说明http报文转换的过程并不是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的Web服务器实现的,而是由腾达路由器内部程序实现的,也就是在腾达路由器中必然存在能够执行这一功能的程序,该程序即为“虚拟Web服务器”。因此,对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专利号为ZL02123502.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
四、驳回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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